石家莊順成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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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房是鍋爐以及保證鍋爐正常運行的輔助設備和設施的綜合體,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,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。確需布置其他建筑內時,應與其他部位進行嚴格的防火分隔,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。
文末附疑難探討:
鍋爐房,滅火系統及火災報警系統的選擇及應用!
(一)、火災危險性分類·耐火等級要求
一、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,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/h時,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。(3.2.5)
二、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:(15.1.1)
1、鍋爐間應屬于丁類生產廠房,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4t/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2.8MW時,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;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4t/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.8MW時,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三級耐火等級。
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鍋爐房,鍋爐間的耐火等級,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;
2、重油油箱間、油泵間和油加熱器及輕柴油的油箱間和油泵間應屬于丙類生產廠房,其建筑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,上述房間布置在鍋爐房輔助間內時,應設置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;
3、燃氣調壓間應屬于甲類生產廠房,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,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,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應直接通向鍋爐房,地面應采用不產生火花地坪。
三、以上一、二分別為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和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要求,以相對較嚴要求為準,比如:
1、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/h時,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,其他均應為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。
2、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鍋爐房,鍋爐間的耐火等級,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。
(二)、總平面布局·防火間距
一、設有供暖系統的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(8.2.1)
獨立設置的區域鍋爐房宜靠近*大負荷區域,應防止燃料運輸、存放、噪聲、污染物排放等對周邊環境的影響;
二、鍋爐房位置的選擇,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:(4.1.1)
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,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、經濟上合理;
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,并宜使人流和燃料、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;
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;
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;
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;
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、有害氣體、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,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*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,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*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,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;
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;
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;
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、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;
10 易燃、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,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,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。
三、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,使提升高度小、運輸距離短。煤場、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*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。(4.2.6)
四、鍋爐間、煤場、灰渣場、貯油罐、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、構筑物之間的間距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、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,并滿足安裝、運行和檢修的要求。(4.2.5)
五、民用建筑與燃油、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.4.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,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/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.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,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.2.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。(5.2.3)
六、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,不應設置在居民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。(4.1.5)
七、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,不宜設置在居民區。(4.1.6)
(三)、平面布置要求·防爆措施
一、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。(4.1.2)
二、住宅建筑物內,不宜設置鍋爐房。(4.1.4)
三、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,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、下一層、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兩旁,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。(4.1.3)
注1:鍋爐房作為獨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難,需要與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,為確保安全,特規定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(如公共浴室、教室、餐廳、影劇院的觀眾廳、會議室、候車室、檔案室、商店、銀行、候診室)的上一層、下一層、貼鄰位置和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兩旁。
注2:鍋爐房設置在首層、地下一層,對泄爆、安全和消防比較有利。
注3:需要說明的是:鍋爐房本身高度超過1層樓的高度,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,可能要占2層樓的高度,對這樣的鍋爐房,只要本身是為1層布置,中間并沒有樓板隔成2層,不論它是否已深入到該建筑物地下第二層或地面第二層,仍將其作為地下一層或首層。
注4:鍋爐房*要設置在其他建筑物內部時,應靠建筑物外墻部位設置的規定,這是考慮到,如鍋爐房發生事故,可使危害減少。
四、燃油或燃氣鍋爐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;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,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,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,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,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、下一層或貼鄰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(5.4.12)
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、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,但常(負)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。設置在屋頂上的常(負)壓燃氣鍋爐,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。
采用相對密度(與空氣密度的比值)不小于0.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,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。
注:地下、半地下、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,嚴禁選用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大于或等于0.75的氣體燃料。(3.0.3)
2 鍋爐房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。
3 鍋爐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墻和1.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。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,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、窗時,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、窗。
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,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,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;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,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。
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。
8 應設置與鍋爐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,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,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。
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GB50041的規定。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·A,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·A;
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。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,并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第9章的規定。
注:以上三、四分別引自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和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,以相對較嚴要求為準。
五、快裝鍋爐不應布置在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。(5.4.12)
六、燃油、燃氣鍋爐房鍋爐間與相鄰的輔助間之間的隔墻,應為防火墻;隔墻上開設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;朝鍋爐操作面方向開設的玻璃大觀察窗,應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。(15.1.3)
七、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鄰時,其相鄰的墻應為防火墻。(15.1.14)
八、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,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(5.4.14)
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m³,且直埋于建筑附近、面向油罐一面4.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,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;
2 當總容量大于15m³時,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.2節的規定;
3 當設置中間罐時,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³,并應設置在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,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。
九、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、柴油發電機,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:(5.4.15)
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;
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,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,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;
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的規定。
十、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,應采用管道供氣。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,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的規定。(5.4.16)
十一、除住宅建筑外的木結構建筑,建筑內發電機間、配電間、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,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第5.4.12條~第5.4.15條和第6.2.3條~第6.2.6條的規定。(11.0.5)
十二、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、發電機間、配電間、鍋爐間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墻和1.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,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、窗、洞口,確需開設時,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。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m²。(11.0.6)
十三、燃油(燃氣)鍋爐或設備用房應設在便于燃料儲存及輸配、且能與室外保持足夠通風量的位置,不應靠近或危及人員密集的空間,且人員逃生、泄爆、排水、排汽等防護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GB50041和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規定。(8.2.6)
十四、鍋爐房的外墻、樓地面或屋面,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,并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%的泄壓面積,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、房間和人行通道,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。地下鍋爐房采用豎井泄爆方式時,豎井的凈橫斷面積,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。(15.1.2)
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,可采用在鍋爐房的內墻和頂部(頂棚)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。
注:泄壓面積可將玻璃窗、天窗、質量小于等于120kg/m²的輕質屋質和薄弱墻等面積包括在內。
十五、柴油發電機房、變配電室和鍋爐房等不應布置在宿舍居室、疏散樓梯間及出入口門廳等部位的上一層、下一層或貼鄰,并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區域進行分隔。其他不為宿舍建筑服務和配套的發電機房、變配電室和鍋爐房等設備用房均建議設置在宿舍建筑之外。(5.1.2)
十六、旅館建筑的總平面應合理布置設備用房、附屬設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。鍋爐房、廚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、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宜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。(3.3.6)
十七、辦公建筑的總平面應合理布置設備用房、附屬設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。鍋爐房、廚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、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應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。(3.2.4)
十八、鍋爐房、變配電室、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鄰檔案庫。(4.1.5)
十九、燃油或燃氣鍋爐、油浸變壓器、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,不應設置在汽車庫、修車庫內。當受條件限制*貼鄰汽車庫、修車庫布置時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有關規定。(4.1.11)
(四)、安全疏散
一、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,*符合下列規定:(4.3.7)
1 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。但對獨立鍋爐房,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m,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m²時,其出入口可設1個;
2 非獨立鍋爐房,其人員出入口*有1個直通室外;
3 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,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。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,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。
二、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,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。(4.3.8)
三、鍋爐房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。(5.4.12)
(五)、消防設施
一、應設置與鍋爐、變壓器、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,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,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。(5.1.12)
參閱:柴油發電機房、鍋爐房,滅火系統的選擇及應用!
二、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鍋爐房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。(5.1.12)
三、非獨立鍋爐房和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10t/h或總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40t/h及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7MW或總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獨立鍋爐房,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自動報警裝置。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及其設置的位置,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和消防控制設備及其功能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》GB50116的有關規定。(17.0.5)
四、燃油泵房、燃油罐區宜采用泡沫滅火,其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》GB50151的有關規定。(17.0.3)
五、鍋爐房、運煤棧橋、轉運站、碎煤機室等處,宜設置室內消防給水點,其相連接處并宜設置水幕防火隔離設施。(17.0.7)
六、廚房、鍋爐房、發電機房、烘干車間等不宜安裝感煙火災探測器,宜選擇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,且應根據使用場所的典型應用溫度和*高應用溫度選擇適當類別的感溫火災探測器。(5.2.5)
注:具體探測器類型,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,對于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的發電機房,還需考慮與滅火系統配套。
七、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、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。(8.4.3)
注: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場所,包括工業生產、儲存,公共建筑中可能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,并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與部位,也包括丙、丁類廠房、倉庫中存儲或使用燃氣加工的部位,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氣鍋爐房等場所。
八、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。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。當采取機械通風時,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,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:(9.3.16)
1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/h確定,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/h確定;
2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/h確定,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/h確定。
九、工業用和民用燃油、燃氣鍋爐房應按中危險級配置滅火器。(附錄C、附錄D)
(六)、其他
一、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,高層主體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、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。(第十三條)
注: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,為有效防范燃氣事故所帶來的危險,除在裙房內*設置的燃氣鍋爐房、燃氣廚房等場所外,在建筑高層主體和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內,不允許使用燃氣。
二、工業企業用氣車間、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放散管,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屋脊(或平屋頂)1m以上或設置在地面上安全處,并應采取防止雨雪進入管道和放散物進入房間的措施。(10.2.39)
當建筑物位于防雷區之外時,放散管的引線應接地,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。
三、燃氣輸配系統各種壓力級別的燃氣管道之間應通過調壓裝置相連。當有可能超過*大允許工作壓力時,應設置防止管道超壓的安全保護設備。(6.1.7)
四、室內油箱應采用閉式油箱。油箱上應裝設直通室外的通氣管,通氣管上應設置阻火器和防雨設施。油箱上不應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。(6.1.9)
五、室內油箱應裝設將油排放到室外貯油罐或事故曠油罐的緊急排放管。排放管上應并列裝設手動和自動緊急排油閥。排放管上的閥門應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。對地下(室)鍋爐房,室內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難時,應設事故排油泵。(6.1.11)
六、非獨立鍋爐房,自動緊急排油閥應有就地啟動、集中控制室遙控啟動或消防防災中心遙控啟動的功能。
七、室外事故貯油罐的容積應大于等于室內油箱的容積,且宜埋地安裝。(6.1.12)
八、室內重油箱的油加熱后的溫度,不應超過90℃。(6.1.13)
九、燃油鍋爐房點火用的液化氣罐,不應存放在鍋爐間,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。氣罐的總窖積應小于1m³。(6.1.14)
十、燃用重油的鍋爐尾部受熱面和煙道,宜設置蒸汽吹灰和蒸汽滅火裝置。(6.1.15)
十一、煤粉鍋爐和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點火及助燃采用輕油時,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臥式油罐。油罐的數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:(6.1.16)
1 當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35t/h時,宜設置1個20m³油罐;
2 當單臺鍋爐容量大于35t/h時,宜設置2個大于等于20m³油罐。
十二、地下、半地下貯油罐或貯油罐組區,應設置防火堤。防火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的規定。(6.2.5)
輕油貯油罐與重油貯油罐不應布置在同一個防火堤內。
十三、油泵房至貯油罐之間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設。當采用地溝敷設時,地溝與建筑物外墻連接處應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斷。(6.2.9)
十四、接入鍋爐房的室外油管道,宜采用地上敷設。當采用地溝敷設時,地溝與建筑物的外墻連接處應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斷。(6.2.10)
十五、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第5.4.14條、第5.4.15條的規定。(5.4.13)
十六、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,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60℃。(3.1.1)
注:國產16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60℃~90℃(其中僅“-35#”柴油為50℃)
十七、閃點不小于60℃的柴油,其儲存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丙類。(3.1.3)
十八、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。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。(3.6.12)
甲、乙、丙類液體,如汽油、苯、甲苯、甲醇、乙醇、丙酮、煤油、柴油、重油等,一般采用桶裝存放在倉庫內。此類庫房一旦著火,特別是上述桶裝液體發生爆炸,容易在庫內地面流淌,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,能防止其流散到倉庫外,避免造成火勢擴大蔓延。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: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筑漫坡,一般高為150mm~300mm;二是在倉庫門口砌筑高度為150mm~300mm的門坎,再在門坎兩邊填沙土形成漫坡,便于裝卸。
十九、可燃氣體和甲、乙、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。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。(6.1.5)
二十、在室內設置的燃氣管道和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:(8.4.11)
不得設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、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、發電間、變配電室等非用燃氣的設備用房。
二十一、室內油箱應安裝在單獨的房間內。當鍋爐房總蒸發量大于等于30t/h,或總熱功率大于等于21MW時,室內油箱應采用連續進油的自動控制裝置。當鍋爐房發生火災事故時,室內油箱應自動停止進油。(6.1.7)
二十二、人員集中的廳(室)以及儲油間、變配電室、鍋爐房、廚房、空調機房、資料庫、可燃物品倉庫、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,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。(7.11.1)
(六)、申明
一、涉及人民防空的鍋爐房,應依《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》執行。
二、本文所述的鍋爐,僅為局部引用,其具體要求,應依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、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以及各專業技術規范標準實施。
選自《消防資源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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